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81號
原告 趙健翔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曜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前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