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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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因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