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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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40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