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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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217號
被   告 甲○○
即反訴原告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對於原告即反訴被告天威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提起反訴部分,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2,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97 年度 鳳小 字第 2217 號裁定(97.12.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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