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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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