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07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