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原告 王采庭 被告 王迺溥
王美蘭 王鼎濡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親字第30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繼承人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07年度親字第30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