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原告 王采庭 被告 王迺溥
王美蘭 王鼎濡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4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業經於民國110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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