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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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債務人父母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三、請釋明債務人於何時毀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