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67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四紙支票之發票人為嘉緣通運有限公司,並非甲○○,請更正正確債務人之名稱、地址。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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