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95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蔡艾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附表。
2、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二類謄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