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鄭涵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關係人會議,未能於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其經法院依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裁定命重行審查,而未能於裁定送達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亦同,此觀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第5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以96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重整迄今已近8個月,聲請人為雅新公司最大個人股東,為雅新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於重整開始後,重整人未確實編製財務報表,刻意損害全體股東權益,確有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且迄今未見可行之重整計畫提出,顯自無法於剩下4個月之期限內交由關係人會議可決,故無重整之可能,爰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云云。
三、經查,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及第5項法院得裁定終止重整之規定,均須於重整計畫提出後,方有其適用,合先敘明。而雅新公司之重整程序,重整人業已委託新壽證券公司擬定重整計畫,並已於97年6月9日先行召開對債權銀行有關重整計畫說明會,另由重整監督人 張秀夏 律師於同年5月28日關係人會議時宣布,於同年7月11日召開關係人會議表決重整計畫。是以,本件雅新公司既尚未提出重整計畫,本院自無從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裁定終止重整。又雅新公司於96年11月16日收受重整裁定後,迄今尚未滿一年,亦與上開法條所示終止重整之條件不符。聲請人聲請終止重整,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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