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五號
和解筆錄原告甲○○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弄○號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十五號就本院九十年交簡字第六一一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官楊迺伶書記官趙彩彤通譯許昌堉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元。其中三萬元部分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四日當庭交付,其餘六萬元部分分六期給付。自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給付一萬元(被告以簽發本票方式當庭交付本票六紙),其中一期未按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趙彩彤法官楊迺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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