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三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施竣
楊金順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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