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賭博機具「麻將台」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壹佰叄拾元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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