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24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4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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