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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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摩建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記載,其目前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61,976元,然其名下尚有汽車乙輛及持分為1/4之土地乙筆,則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二、聲請人陳稱95年間與債權銀行協商後,因弟弟過世支付殯葬費用而一期未繳遭債權銀行以毀諾論處等語,請提出相關對應之證據,詳細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毀諾時係任職於何處?毀諾時全戶每月所得為何(包含各項薪資、獎金、補助等)?每月支出為何?原協商方案每月應繳之金額為何?其毀諾時突然增加之支出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共同分擔之人?其於一期未繳納後有無繼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三、說明聲請人及配偶 高如萍 目前任職何處?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欣欣客運,兩人每月所得各為何?有無兼職?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收入47,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自民國102年1月至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存摺影本(應附清晰之封面及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
四、說明聲請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記載自新北市烏來區公有限責任臺北縣原住民拉卡園藝景觀勞動合作社及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分別2千、44,000元、191,
416元之薪資所得是何種所得?是否為兼職所得?目前是否尚有該等收入?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房屋租金、個人日用品費、手機通訊費、子女扶養費、水、電、瓦斯費、個人勞健保費用等共計4萬元之相關支出單據繳款證明影本,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房租繳款證明(如轉讓明細或房東收付款明細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詳細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每月開銷為何?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該等開銷?該等子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該等扶養義務人有何不能扶養該等子女之情形?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繼子、繼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於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時起至今,所有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之請領情形(按時間順序說明,每月領取之補助種類、金額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出聲請人名下之汽車行照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車及土地目前價值為何、聲請人係與何人共有該筆土地。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