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 鄧中文 被告 林秋森
林美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曉明
蔡素莉 被告 林峰賢
林學欽 林學政 林學修 林洋廣 蔡亨 林英村 林鄭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燈照 被告 曾秀美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裕 被告 廖球
林茂竹 蔡錦圳 蔡錦堂 王利宏王火炎 之繼承人) 王榮周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朝毅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美雲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金義王平如 之繼承人) 王淙淇 (王平如之繼承人) 王平涼 (王平如之繼承人) 王美麗 (王平如之繼承人)受告知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