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 鄧中文 被告 林秋森
林美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曉明
蔡素莉 被告 林峰賢
林學欽 林學政 林學修 林洋廣 蔡亨 林英村 林鄭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燈照 被告 曾秀美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裕 被告 廖球
林茂竹 蔡錦圳 蔡錦堂 王利宏 ( 王火炎 之繼承人) 王榮周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朝毅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美雲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金義 ( 王平如 之繼承人) 王淙淇 (王平如之繼承人) 王平涼 (王平如之繼承人) 王美麗 (王平如之繼承人)受告知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