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 鄧中文 被告 林秋森
林美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曉明
蔡素莉 被告 林峰賢
林學欽 林學政 林學修 林洋廣 蔡亨 林英村 林鄭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燈照 被告 曾秀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裕 被告 廖球
林茂竹 蔡錦圳 蔡錦堂 王利宏 ( 王火炎 之繼承人) 王榮周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朝毅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美雲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金義 ( 王平如 之繼承人) 王淙淇 (王平如之繼承人) 王平涼 (王平如之繼承人) 王美麗 (王平如之繼承人)受告知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更正後附表四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俊岳原判決附表四:
┌───┬────────┬─────────────┐│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林秋森│34/500││├───┼────────┼─────────────┤│林美碧│102/500││├───┼────────┼─────────────┤│林峰賢│142/1000││├───┼────────┼─────────────┤│林學欽│4/125││├───┼────────┼─────────────┤│林學政│4/125││├───┼────────┼─────────────┤│林學修│4/125││├───┼────────┼─────────────┤│林洋廣│28/500││├───┼────────┼─────────────┤│蔡亨│61/1000││├───┼────────┼─────────────┤│林鄭女│57/1000││├───┼────────┼─────────────┤│曾秀美│177/1000││├───┼────────┼─────────────┤│鄧中文│142/1000││└───┴────────┴─────────────┘更正後附表四:
┌───┬────────┬─────────────┐│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林秋森│34/500││├───┼────────┼─────────────┤│林美碧│101/500││├───┼────────┼─────────────┤│林峰賢│142/1000││├───┼────────┼─────────────┤│林學欽│4/125││├───┼────────┼─────────────┤│林學政│4/125││├───┼────────┼─────────────┤│林學修│4/125││├───┼────────┼─────────────┤│林洋廣│28/500││├───┼────────┼─────────────┤│蔡亨│61/1000││├───┼────────┼─────────────┤│林鄭女│57/1000││├───┼────────┼─────────────┤│曾秀美│176/1000││├───┼────────┼─────────────┤│鄧中文│14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