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 鄧中文 被告 林秋森
林美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曉明
蔡素莉 被告 林峰賢
林學欽 林學政 林學修 林洋廣 蔡亨 林英村 林鄭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燈照 被告 曾秀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裕 被告 廖球
林茂竹 蔡錦圳 蔡錦堂 王利宏王火炎 之繼承人) 王榮周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朝毅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美雲 (王火炎之繼承人) 王金義王平如 之繼承人) 王淙淇 (王平如之繼承人) 王平涼 (王平如之繼承人) 王美麗 (王平如之繼承人)受告知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更正後附表四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俊岳原判決附表四:
┌───┬────────┬─────────────┐│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林秋森│34/500││├───┼────────┼─────────────┤│林美碧│102/500││├───┼────────┼─────────────┤│林峰賢│142/1000││├───┼────────┼─────────────┤│林學欽│4/125││├───┼────────┼─────────────┤│林學政│4/125││├───┼────────┼─────────────┤│林學修│4/125││├───┼────────┼─────────────┤│林洋廣│28/500││├───┼────────┼─────────────┤│蔡亨│61/1000││├───┼────────┼─────────────┤│林鄭女│57/1000││├───┼────────┼─────────────┤│曾秀美│177/1000││├───┼────────┼─────────────┤│鄧中文│142/1000││└───┴────────┴─────────────┘更正後附表四:
┌───┬────────┬─────────────┐│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林秋森│34/500││├───┼────────┼─────────────┤│林美碧│101/500││├───┼────────┼─────────────┤│林峰賢│142/1000││├───┼────────┼─────────────┤│林學欽│4/125││├───┼────────┼─────────────┤│林學政│4/125││├───┼────────┼─────────────┤│林學修│4/125││├───┼────────┼─────────────┤│林洋廣│28/500││├───┼────────┼─────────────┤│蔡亨│61/1000││├───┼────────┼─────────────┤│林鄭女│57/1000││├───┼────────┼─────────────┤│曾秀美│176/1000││├───┼────────┼─────────────┤│鄧中文│14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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