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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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莊蕙瑜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裘佩恩 律師
相 對 人 吳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營簡字第464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