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24號
原 告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應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之
被 告 偉聯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清澤
證 人 許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㈠原告請於收到本裁定後
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⒈為何主張聲證二之郵件可證明訂單
以VistmoTechnologyCo.,Ltd.(下稱Vistmo公司)名義簽訂但
將由被告付款?⒉原告主張兩造已成立契約,究指那一份文件或
估價單?⒊聲證一估價單最後左下方係何人簽發?⒋聲證一、原
證一及原證六三者之關係為何?聲證一及原證一之金額為何不同
?等。㈡被告則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為何
於原告聲證三第1頁中,被告曾以自己名義開立授權書提供予快
特電波驗證技術中心,表示「茲授權予『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為申請本公司各項產品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及相關事務
。授權範圍:…收據抬頭開立『偉聯網有限公司』…」等。㈢原
告及被告上述準備書狀及答辯狀繕本(若有證物需含證物全部)
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對方,否則即視為逾期提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