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