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6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陪席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陳君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蔡玉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陪席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陳君鳳」之記載,顯係「法官蔡玉雪」之誤寫,有本案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四頁審判筆錄),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