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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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上訴人 張育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和 等2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