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士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3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王士豪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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