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告 吳紓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清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