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惠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惠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傅惠麗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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