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8號上訴人 施勝民 被上訴人 高春菊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6,495元後,尚應補繳29,255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