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一至六支票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屆滿附表編號七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屆滿,附表編號八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 忠孝東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壹萬壹仟叁佰叁拾│AR六0五七五一││││公司 孫道存 │路分行││元│八││├─┼─────────┼─────────┼───────────┼────────┼────────┼──┤│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壹萬壹仟叁佰叁拾│AR六0五七五一││││公司孫道存│路分行││元│九││├─┼─────────┼─────────┼───────────┼────────┼────────┼──┤│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壹萬壹仟叁佰叁拾│AR六0五七五二││││公司孫道存│路分行││元│0││├─┼─────────┼─────────┼───────────┼────────┼────────┼──┤│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壹萬壹仟叁佰叁拾│AR六0五七五二││││公司孫道存│路分行││元│一││├─┼─────────┼─────────┼───────────┼────────┼────────┼──┤│5│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壹萬壹仟叁佰叁拾│AR六0五七五二││││公司孫道存│路分行││元│二││├─┼─────────┼─────────┼───────────┼────────┼────────┼──┤│6│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壹萬壹仟叁佰叁拾│AR六0五七五二││││公司孫道存│路分行││元│三││├─┼─────────┼─────────┼───────────┼────────┼────────┼──┤│7│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壹萬壹仟叁佰叁拾│AR六0五七五二││││公司孫道存│路分行││元│四││├─┼─────────┼─────────┼───────────┼────────┼────────┼──┤│8│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壹萬壹仟叁佰叁拾│AR六0五七五二││││公司孫道存│路分行││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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