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