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
原告乙○○
送達代住台北市○○區○○路○○○號一樓被告甲○○ 住嘉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