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台欣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六四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