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泰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7,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