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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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鐙樑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