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鐙樑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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