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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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 許育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更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6+1)x34x10=5,7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協商成立時之債務總金額及資產總價值為何?(請提出協商成立時之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協商成立時之資產負債與目前之資產負債兩者數額差距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主張目前資產總價值約250,000元,債務總金額為2,760,729元,請詳加說明資產所指為何?(請分列各財產項目、價值如何估算及相關依據、證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含釋明聲請人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匯豐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萬泰銀行)、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聯邦銀行)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東企屏東)之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清償情形等)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請聲請人提出100年度至今之薪資證明;薪資證明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例如父親)?若無其他應受扶養人,其原因為何?若有,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前2年實際支出扶養其他被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被扶養人所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被扶養人關係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8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雖言與銀行成立前置協商,自98年3月至100年10月均盡力按時還款,後因當時未納入協商之資產管理公司不願意比照前置協商之分期方式提供聲請人繳納且欲對聲請人執行扣薪,以致聲請人無法繼續工作而不得已離職,聲請人無力支付協商金額而不得已毀諾云云,惟所提出之本院100司執字第84094號扣押薪資執行命令影本只附第1頁而不完整、玉山銀行之薪資轉帳影本亦只至99年10月25日可明顯看出有跨行轉帳給中國信託銀行12,717元,且缺相關之離職證明及99年10月25日後有確實履行協商支出證明等,是請聲請人就上開事項補正以實其說)。
七、請聲請人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九、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十、依新修正通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同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履約期間若符合上述得推定不可歸責事由者,請一併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准予更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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