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覲聰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覲聰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38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1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714號),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83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5頁),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