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8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姜佳妤 (原名: 姜育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佳妤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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