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8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姜佳妤 (原名: 姜育芬 )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佳妤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