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7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潘宥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8月15日鐵警北分偵字第10600072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潘宥任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潘宥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7月23日17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臺鐵臺北車站地下1樓
高鐵售票處)。
㈢行為: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潘宥任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106年7月21日15時、106年7月23日17時7分之書面勸導
單。
㈢106年7月21日15時及106年7月23日17時7分現場錄影之
翻拍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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