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802號
原 告 瓏山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蘇真
訴訟代理人 王友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耀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郭耀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3,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