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道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