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三七四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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