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原告丙○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劉羅阿月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被告甲○○
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陳彥宏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