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桃園簡易庭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文衍正~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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