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1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陳俊翰 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許顯榮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恩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日幣叁億壹仟伍佰柒拾肆萬元」應更正為「日幣叁億壹仟伍佰伍拾柒萬肆仟元」;事實及理由欄貳關於「315,7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5,57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李家慧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