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