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告 劉書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合地景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合地景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274,08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6,836元(計算式:13,672×1/2=13,672),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336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