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10號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王麗梅 被告 蔡志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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