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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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2號4
代 理 人 林正杰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廖克明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廖克明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經本院以
95年度北簡字第24376號受理在案,並以家境窘困,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與廖克明間之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於95年8月28日具狀撤回訴訟,是其
聲請訴訟救助,已無實益,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