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債務人 張漢森 (兼 張繡淇 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妘如 (即張繡淇之繼承人)債務人林 張玉珠 (即張繡淇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文裕 (即張繡淇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張漢森(即張繡淇之繼承人)、張妘如(即張繡淇
之繼承人)、 林張玉珠 (即張繡淇之繼承人)、張文裕(即張繡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繡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漢森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漢森(即張繡淇之繼承人)、債務人張妘如(即
張繡淇之繼承人)、債務人林張玉珠(即張繡淇之繼承人)、債務人張文裕(即張繡淇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繡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漢森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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